谁将公共秩序强行法分为国内和国际?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提到公共秩序强行法有国内和国际之分,我就很疑惑,究竟是谁把公共秩序强行法做了这样的区分呢?我想搞清楚背后的划分主体,这样能让我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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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强行法是一个在国际私法领域较为重要的概念。然而,并没有某一个特定的‘人’把公共秩序强行法明确分为国内和国际。这一分类是在法律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法律学界和司法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多。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当出现跨国纠纷时,法院需要判断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时,就需要对公共秩序进行考量。公共秩序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道德、社会利益和法律原则。为了更好地应对国内法律体系内部以及国际交往中的法律适用情况,便逐渐形成了国内公共秩序强行法和国际公共秩序强行法的区分。 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在法条中以这样的表述来划分,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类似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里其实就体现了国际公共秩序强行法的一种考量,当外国法律的适用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时,就要排除其适用转而适用我国法律。而在国内的司法活动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依据国内的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原则来进行裁判,这就属于国内公共秩序强行法的范畴。 总之,国内和国际公共秩序强行法的划分是法律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的结果,是法律界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逐渐明确和完善的,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主体进行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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