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侵权的事情,不太清楚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一些纠纷里,我不太确定该用哪种责任来判断。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区别,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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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体系中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通俗来讲,就是侵权人做了违法的事,这件事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且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例如,张三故意把李四的手机摔坏,张三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李四手机损坏是损害事实,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张三主观上有故意,这就构成了一般侵权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有些特殊侵权责任不需要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就要承担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是否有过错。


其次,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被侵权人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比如,在上述张三摔坏李四手机的例子中,李四要自己拿出证据,像手机损坏的照片、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张三的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有利于被侵权人。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不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人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适用多种归责原则,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侵权人有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责任,如前面提到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过错推定原则是先推定侵权人有过错,除非侵权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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