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不同之处?

我最近遇到一些法律上的事儿,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有点迷糊。想知道在实际生活里,这两种侵权责任在认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了解得详细点,这样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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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 首先,概念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简单说就是因为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去侵害别人权利,像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做出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就得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呢,是指当事人因为和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等特别原因导致他人损害,按照民法特别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次,构成要件有差别。一般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去作为或者不作为。比如有人违反交通规则撞了人,这就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行为让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被侵犯,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没了。像被打伤住院花了钱,就是财产利益减少。三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存在这种联系,行为人才承担责任。四是主观过错,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担责。 特殊侵权责任通常只有三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一般没有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就算部分特殊侵权要求有主观过错,也是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或责任人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被侵权人去证明。特殊侵权承担责任依据是法律特别规定。 再者,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然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赔偿权利人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倒置全部侵权责任要件,在过错证明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否认就要证明自己无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要负责举证,证明成立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 最后,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适用范围也有区别。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特殊侵权只适用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防止被滥用;一般侵权行为范围则没有这种限制。 相关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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