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纠纷有哪些,有什么规定?


特殊侵权行为,简单来说,是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太一样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都有特别之处,并且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都有具体条文明确规定。 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纠纷包含多种类型: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比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错误执法给公民造成损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国家机关要承担民事责任。 2.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指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从而引发的赔偿方面的纠纷。 3.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相对,是雇佣人因为雇员的某些行为导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4. 产品责任纠纷: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像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电器,导致使用者受伤,就属于这类纠纷。《民法典》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人需担责。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从事像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要是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会产生这类纠纷。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因为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在公共场所进行施工,如果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会产生纠纷。 8.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要是塌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9.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的物品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 10.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11. 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时侵权引发的纠纷。 12.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引发赔偿纠纷。 13.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 14. 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如果有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就会产生这类纠纷。 15.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概念: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