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有哪些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确定时间方面**:劳动能力鉴定一般要在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申请,比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伤残鉴定通常是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伤情鉴定则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 **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方面**: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目的方面**: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例如,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那么可能被鉴定为重伤但不构成伤残。 **标准依据方面**:劳动能力鉴定用于工伤的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非工伤用的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 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且这些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使用目的方面**: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等级划分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