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差异性有哪些

我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对医疗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不太清楚。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鉴定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流程、负责的机构、鉴定结果的作用这些方面,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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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多方面差异。 首先是启动程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对需鉴定的,会交由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而司法鉴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往往在诉讼中进行 。 其次,鉴定主体不一样。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而司法鉴定主体通常是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仅有法医,还会邀请临床医学专家等,专业性更强且相对中立。 再者,鉴定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有差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判定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而司法鉴定范围更广,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另外,庭审质证程序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审查,且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无鉴定人员签名,法院难以通知鉴定人到庭质证。但在司法鉴定中,每份鉴定报告书都有鉴定人员签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司法审查程序更严谨。 最后,在鉴定时间和证据要求等方面也有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四十五日内出结果 。证据方面,医疗事故鉴定需提供病历资料等。司法鉴定在证据收集等方面则依据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更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总之,这些差异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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