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概念方面**: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例如,在街头无缘无故地随意殴打路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因与他人有矛盾,有针对性地去伤害对方身体,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构成要件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客观行为方面,寻衅滋事犯罪对象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比如,甲为了报复乙,提前准备刀具然后伤害乙,这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而丙在大街上看到路人丁不顺眼就上去殴打,这可能属于寻衅滋事。 **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往往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等目的。例如,张三因与李四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拿起棍棒将李四打伤,其主观上是希望伤害李四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王五在公共场所为了显示自己威风,随意殴打他人,这就是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例如,在医院这种公共场所,一人无端闹事殴打他人,既伤害了他人身体,又破坏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伤害后果的不同有所区别,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