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权和上诉权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民事案件相关事务,对里面的抗诉权和上诉权有点搞不清楚。想知道这两者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呀,是提出的主体不同,还是时间、方式这些有差异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好让我能准确把握这两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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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权和上诉权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上诉权的主体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比如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他们对一审裁判不服时可依法上诉 。而民事抗诉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存在法定错误情形时,会行使抗诉权。 其次,理由不同。上诉相对来说不需要特定严格理由,当事人只要主观上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就能够提起上诉。但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程序方面确有错误,才会依法提出抗诉。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就明确规定了多种应当抗诉的情形,像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等。 然后,提起方式不同。上诉既可以采用书面的上诉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法院表达上诉意愿。而抗诉只能以书面形式,即检察院必须提交抗诉书。 再者,途径不同。上诉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要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最后,时间限制也有区别。上诉一般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通常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民事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需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检察院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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