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有哪些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就好比上级法院说可以转,才能够进行转移;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管辖权,直接就可以移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两种不同前提条件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其次,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简单说就是案件由谁来管的权力发生了变动;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是把已经受理的案子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再者,涉及法院情况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比如上级法院把原本自己有权管的案子交给下级法院,而下级法院原本没这个管辖权;移送管辖则相反,是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
然后,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例如,两个基层法院之间可以移送管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也可以。
最后,作用和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等情况;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管辖权所以移送。
相关概念:
管辖权转移: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转移的制度 。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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