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具体在哪些情形下会发生移送管辖呢?
我朋友最近碰上了离婚纠纷案子,他不太清楚在这种案子里法院啥时候会移送管辖。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常见情形,以及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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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移送管辖的情形主要是受理起诉的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移送管辖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若案件还未被法院受理,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法院只需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 其次,当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就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例如,可能存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导致管辖法院出现变化,使得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再具备管辖权,此时就需要移送。 最后,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是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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