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的公司不把款项转给我属于什么纠纷?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多种纠纷类型,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可能是合同纠纷。当您与代开发票的公司就款项的流转达成约定时,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即使这个约定可能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口头或者实际行为达成的共识,也具有一定的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代开发票公司不按照约定将款项转给您,就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其次,还可能涉及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代开发票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占有本应属于您的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代开发票公司返还该款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代开发票的行为本身可能存在违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代开发票的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那么您和代开发票公司都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与代开发票公司的纠纷时,也要考虑到自身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双方的约定记录、款项到账凭证等,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