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后离婚可以索要什么赔偿?


家暴后离婚,受害者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首先,物质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家暴行为给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比如,因受伤去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如果受伤严重需要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用;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为了身体恢复需要补充营养而支出的营养费用;要是住院了,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另外,如果因为家暴受伤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也就是误工费,这部分也可以要求赔偿。要是家暴造成了身体残疾,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像轮椅、假肢等,以及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赔偿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物质损失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家暴对受害者的精神健康产生影响,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所以过错方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精神痛苦比较主观,难以精确计算,法官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家暴情节的严重程度、常理以及医学鉴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确定赔偿金额,在这方面法官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主张赔偿时,如果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想要获得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若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相关概念: 物质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为恢复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自主判断、选择和决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