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考虑期需要拿身份证吗?
我和配偶打算去申请离婚,进入离婚考虑期了,不知道在这个期间需不需要带上身份证。是办理什么手续要用,还是随时都得带着呢?有点搞不清楚,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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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考虑期是否需要拿身份证,要从不同方面来看。首先,咱们得了解一下离婚考虑期,它也叫离婚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这就说明,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想要撤回离婚申请,是需要拿身份证的。 另外,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所以在申请发离婚证这个环节,身份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可能出现的撤回申请情况,还是冷静期届满后申请离婚证,身份证都起着重要作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整个离婚考虑期及后续流程中,建议大家随身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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