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孩子的人是否还具有监护权?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遗弃孩子的案例,心里很疑惑。想知道在法律上,遗弃孩子这种行为一旦发生,相关责任人是不是就肯定没有监护权了呢?具体是怎么判定的,有没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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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孩子的人通常会丧失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其中就包括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而遗弃孩子的行为,明显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所以一般会被撤销监护权。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有的父母因为各种原因遗弃自己的孩子,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权益,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由更合适的人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不过,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如果遗弃孩子的人后续经过深刻悔改,通过自身行动证明其有能力且愿意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撤销监护权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等,在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可能会恢复其监护权,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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