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我和配偶在婚姻期间产生了一些债务,现在不太清楚哪些是需要我们共同承担的,哪些是一方自己承担的。比如一方做生意借的钱,另一方不知情,这种情况该怎么算?想了解下具体的判断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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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孩子教育费用、为家庭成员看病就医等产生的债务,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都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投资高风险项目,且该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判断夫妻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关键要看债务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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