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了,但之前有一些债务,不知道哪些该一起还,哪些是各自还。像平时生活开销欠的钱,还有一方自己做生意赔了欠的钱,这种情况到底怎么区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离婚前债务承担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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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不一定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具体判断。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所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为了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如水电费、食品费等所欠下的债务,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额举债用于投资股票,且投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投资是为了家庭共同经营或者所得收益用于了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夫妻共同欠下10万元债务,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8万元,那么对于剩下的2万元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各自承担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最后,如果是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承担。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债务,且该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等情况。例如,一方在婚前为了自己购买房产所欠下的债务,且婚后该房产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就是个人债务,由该方自己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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