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需要回避吗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诉讼案子,发 现审判团队里有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我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就想问问,在什么情况下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需要回避啊?是只要跟案件有点关系就得回避,还是有特定条件呢?想了解下具体要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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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在存在法定情形时是需要回避的。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地审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存在。简单来说,就是要保证审判过程没有不公正的干扰,让结果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而且,如果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这里面就包含了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
比如,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如果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那他在这个案子里就可能会不自觉地偏向该当事人,这显然不利于公正审判,所以就得回避。又或者他和当事人有经济利益往来等利害关系,也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同样需要回避。
相关概念: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是法院等司法机关通过雇员制形式招聘的,辅助审判工作的人员,比如书记员、法警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目的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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