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刑事案件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我最近接触到一个刑事案件,发现里面有些参与人员好像和案件存在一些关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哪些人员需要回避,回避的决定由谁来做,以及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满意能不能再申请之类的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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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 **回避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例如,如果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就需要回避。 - **回避决定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特殊情况处理**: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另外,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避免因相关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而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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