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时需要交回结婚证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办理离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结婚证是不是要交回给相关部门呀?是必须交回,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呢?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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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时,原结婚证通常不需要交回。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民政局办理完离婚发放离婚证,并在原结婚证上盖上“双方已离婚,此证已作废”或“注销”的作废戳。这就意味着该结婚证已经失去了证明婚姻关系的效力,有这个戳再加上离婚证就表明已经离婚了 。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里只是要求出具结婚证,并非交回。 而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或调解书后,结婚证同样不需要交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结婚证上可能也会被盖上相关作废的印记 。 所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结婚证一般不会被收回去,而是会做作废处理后由当事人自行留存。这也方便当事人在后续可能需要证明婚姻状态变化等情况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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