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礼让行人,别人没礼让撞了我,我要负责任吗?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您不需要对事故负责任。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您描述的情况中,您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的正确行为,不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礼让行人并撞了您的车,这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另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通常是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责任应该由未礼让行人并撞车的那一方来承担。 不过,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事故责任。他们会进行详细的调查,以确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和各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您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