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具体需要哪些证件呢?


离婚后再婚需要准备的证件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内地居民离婚后再婚 - **户口簿**:这是证明个人户籍信息和身份的重要文件,需要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 **身份证**:用于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 **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获得的证明文件;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则需要提供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以此证明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态为无配偶。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该声明需当事人现场填写,主要是为了确保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照片**:通常需要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部分地区可现场照相,但可能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 特殊情况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再婚**:除了上述部分证件外,还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例如,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华侨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也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