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自己证明?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纠纷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作为债权人,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需要去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希望能了解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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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自己证明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提出某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借款用于投资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债权人若要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确实用于了该生意的经营。 债权人在举证时,可以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尽到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其次,要尽可能收集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比如购买家庭共同生活用品的发票、用于共同经营项目的资金流向记录等。如果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等,也可作为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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