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的数额是否包含非财产性利益?


在探讨诈骗的数额是否包含非财产性利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诈骗以及相关法律对于诈骗数额认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提到的是“公私财物”,从一般理解来说,财物通常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例如货币、物品等。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主要是针对这些财产性利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手段日益多样化,非财产性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与诈骗行为相关联。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直接表现为金钱或实物的利益,像提供劳务、服务、获得某种资格等。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目前对于诈骗数额是否包含非财产性利益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倾向于将诈骗数额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因为财产性利益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便于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例如,诈骗他人现金、骗取价值明确的物品等,这些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相对清晰。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非财产性利益也可能被纳入考量范围。如果非财产性利益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折算成财产价值,并且该利益的获取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目的和结果,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数额的一部分。比如,诈骗者通过欺骗手段让他人为其提供了高价的专业服务,而该服务是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经济价值的,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将该服务的价值计入诈骗数额。 不过,这种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诈骗数额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该利益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能够用货币准确衡量等。 总之,诈骗的数额一般主要指财产性利益,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能够合理折算成财产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数额的一部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