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欠债人的债务?
我给别人做了债务担保,现在欠债人还不上钱了,债主找我还钱。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我作为担保人到底要不要承担欠债人的债务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担保人是否承担欠债人的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人就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人。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这里我们主要说和承担债务密切相关的保证。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要先让欠债人想尽办法还钱,实在还不上了,才轮到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既可以找欠债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还钱。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所以,担保人是否承担欠债人的债务,关键看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遇到相关情况时,担保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自己的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