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判死刑的权限?
我最近在了解法院的审判权限相关内容,特别想知道中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到底有没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比如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里,中级法院能否直接作出死刑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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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是具有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权限的。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不同级别的法院有着不同的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就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管辖权,也就是有权力进行审理和判决。 不过,即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死刑,也还有后续的复核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为了确保其公正性和严肃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判和复核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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