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吗
我之前和别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经过了司法确认。现在有点担心之后万一有啥问题,这个司法确认裁定能不能像法院判决一样有确定的效力,是不是就同一事情不能再起诉了。想具体了解下司法确认裁定到底具不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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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探讨。首先来解释下既判力,简单说就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形成确定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有基准性和不可争议性的约束力 。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要是赋予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法律执行力,即一方不履行,对方可申请执行,但对于既判力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规定 。 目前学界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确认裁定书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既判力。从人民调解协议性质讲,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不仅有当事人合意的实质正当性基础,也有司法审查程序的程序正当性基础,和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有同质性。从司法确认制度目的出发,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原纠纷另行起诉,那人民调解制度就没意义了,还浪费当事人时间精力,不符合司法确认制度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目的。从程序的自我责任角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还共同选择交法院确认,就应该受约束,这是民事领域处分原则的体现 。 不过对于司法确认裁定书是否有积极的既判力,即对后诉中法官的判断产生拘束力,答案一般是否定的。从程序上看,司法确认的程序保障程度较弱。它以双方当事人合意提起,审查程序简单快捷,弱化对抗、强化合作,没办法保证司法确认的内容完全是纠纷本来面目,不然会增加确认程序负担,让其失去优势。而且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让步的结果,和事实本来情况有出入,并非纠纷真实全貌 。 总体来说,司法确认裁定在“消极效力”方面有一定既判力体现,但积极既判力方面通常不具备。不同地区法院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能也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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