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份?


房屋拆迁时,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一、户口因素** 如果出嫁女儿的户口未迁出原房产所在地,通常可以获取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她依然属于原村集体成员。例如,在征地拆迁中,若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时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若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若出嫁女户口迁入其他村,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征地时候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征地补偿时候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二、房产所有权因素** 若女儿能证明对被拆迁住房拥有所有权或共有权,即便出嫁,也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比如,女儿在房产证上有名,便可视为是安置对象,应有赔偿分享权;或者虽房产证上无女儿名字,但她能出示其他有效所有权证明,如相关出资证明等,也可主张补偿份额。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家庭协议因素** 家庭间的协议或约定可能影响补偿分配。若家庭成员之间此前有关于拆迁补偿分配的明确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按照协议执行。例如,父母与子女共同签订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出嫁女儿可依据协议获得相应份额。 **四、特殊情况** 若出嫁女儿肩负起赡养老的重要职责,有时也会被考虑给予赔偿。比如,在一些地区的习俗或实际操作中,如果父母缺乏其他子女的赡养,主要由出嫁女儿照顾生活起居,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可能会适当给予她一定份额。 **五、遗嘱因素** 若父母生前留下遗嘱明确指定由哪位子女继承拆迁所得补偿,应尊重遗嘱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