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谐是否会导致离婚?
我和伴侣在性生活方面一直不太和谐,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很久了,现在两人的关系也变得很紧张。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性生活不和谐会不会成为导致离婚的因素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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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性生活不和谐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必然导致离婚,但它可能成为促使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导致离婚的一个因素。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提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性生活不和谐可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若这种不和谐严重到影响夫妻感情,使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夫妻一方以性生活不和谐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这一理由就直接判决离婚。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试图修复夫妻关系。如果调解无效,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由于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双方的沟通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总之,性生活不和谐本身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如果它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关键因素,且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律程序上是有可能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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