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法?
我和朋友打算成立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但是不太清楚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这种企业类型是否适用企业法。想了解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情况,比如在责任承担、合伙人权益等方面,企业法能起到怎样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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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适用企业法的,确切地说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种企业形式的特别之处在于,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进行了专章规定(第五章),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其设立、运营、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则。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六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要遵循企业法的要求。 此外,在责任承担方面,如前面所说的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情况,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这一系列规定都说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是严格按照企业法进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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