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判俩月拘役但有骨折情况还用执行拘役吗?
我亲戚因醉驾被判处两个月拘役,现在不小心骨折了,生活有点不便。就想知道这种有骨折情况在,是不是还得按原判决执行拘役,能不能有其他处理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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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仅因骨折是不能停止拘役执行的。 首先,要明确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且有骨折的情形中,如果骨折情况较轻,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可监外执行的条件,仅仅是普通骨折通常不能成为申请监外执行的理由,因为该骨折有可能是在拘役期间自行造成的伤害,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不会进行相应调整,待伤势稳定后,当事人仍需在看守所服刑。 然而,如果骨折情况较为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并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证实需要保外就医,同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那么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若在医疗期限届满时,拘役刑期已结束,则按到期释放处理;若医疗期限结束后,剩余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则需在医疗期限结束后重新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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