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的职责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具体是做什么的,他们有哪些权力和职责呢?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他们的工作范围和执法权限的?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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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等重要职责。 从法律职责角度来看,森林警察总队负责打击涉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明确了森林警察总队在打击此类犯罪时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方向。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对于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森林警察总队也有责任进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警察总队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惩处,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森林警察总队还承担着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处理林区内的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等。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扰乱林区公共秩序、妨害林区公共安全等行为进行处理,保障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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