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捕诉部门有哪些职责?


检察院捕诉部门,全称为捕诉一体办案部门,它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整合在一起,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首先是审查逮捕职责。这指的是当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时,捕诉部门要对案件进行审查。通俗来讲,就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捕诉部门会根据这些条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其次是审查起诉职责。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捕诉部门要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全面审查。比如看看证据是否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捕诉部门还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例如,防止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同时,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还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依法进行。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一职责的法律依据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保障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合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