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害他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一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孩子在接受他人照护期间好像被照护人侵害了。我不太清楚这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害他人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他们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该如何为孩子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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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害他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里主要涉及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所谓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伤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也会构成犯罪。 如果发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存在侵害行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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