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生效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裁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是作出裁定当天就生效,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想弄明白裁定生效日期的具体规定,这样心里才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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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生效日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一些可以上诉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那么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也就是说,从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开始计算,十天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第十一天裁定就正式生效了。例如,小王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5月1日,若他在5月11日前都没有上诉,那么该裁定在5月12日就生效。 其次,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就立即生效。比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当送达当事人时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裁定的内容执行。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也是一经作出即生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裁判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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