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从四个方面为你介绍其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这意味着,只要你年满16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就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犯罪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人就是为了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目的,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这种主观故意是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重要特征。 **三、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的行为会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与和谐造成破坏,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比如在商场等公共场所随意闹事,就会破坏该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让其他顾客感到恐慌和不安。 **四、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通常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致伤等情形。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长时间追逐他人,或者用恶毒的语言辱骂他人等行为。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行拿走别人的财物,或者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像在广场上故意煽动人群,引发混乱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