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笔对某企业的债权,现在听说这个企业要破产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申报债权都有啥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一下在时间、资料提供等方面都有什么要求,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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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确实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是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在这个规定的时间段内去申报债权,要是错过了这个时间,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比如逾期申报的,分配财产时就不予补充分配了。 其次,申报时要提交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也应当说明。这就要求债权人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债权情况的各种材料,让申报的债权清晰明了。 再者,关于申报主体和一些特殊债权情况。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另外,像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是无需申报的,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而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相关概念: 连带债权:就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拥有的、相互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其中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就相应消灭。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工作的个人或组织。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组织,在破产程序中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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