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跨省抓人是否都有证据?
我听说警察跨省抓人了,我就很疑惑,一般跨省抓人得兴师动众的,是不是都掌握了证据才会这么做呢?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跨省抓人的证据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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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人这类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需要有一定证据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有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各种材料,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就说明,对于抓人尤其是逮捕这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需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 对于跨省抓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不会随意行动。因为跨省执法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协调以及人力物力的调配,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在决定跨省抓人之前,公安机关往往已经掌握了初步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过,这里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可以完全定罪的程度,只需要达到有犯罪事实发生,且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本程度即可。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拘留的条件。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些条件下,即使是跨省,也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同样也是基于一定的证据线索。 总之,一般情况下跨省抓人是有证据的,这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错误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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