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是否意味着证据确凿?
我听说有人被跨省抓捕了,我就很疑惑,是不是只要是跨省抓捕就说明已经证据确凿了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就想知道跨省抓捕和证据确凿之间到底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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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抓捕并不一定意味着证据确凿。 在法律上,公安机关进行抓捕行动,包括跨省抓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这里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等同于证据确凿。证据确凿通常意味着证据达到了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法院在定罪时的标准。而公安机关进行抓捕时的证据要求,是有一定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基于这些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决定采取抓捕措施。 在实际情况中,公安机关在抓捕后,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如果后续发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跨省抓捕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证据确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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