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单位是什么?
我亲戚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期间具体由哪个单位来执行相关的监管等事宜。我想知道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单位到底是哪个,执行过程中都有哪些具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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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禁止行使某些政治权利。这些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剥夺的各项政治权利。 公安机关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时,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建立罪犯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犯罪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定期对罪犯进行考察,了解其思想动态和遵守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罪犯,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公安机关还会与罪犯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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