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连续行驶时间是否不宜超过四小时?
我经常跑高速长途运输,有时候为了赶时间,会连续驾驶很久。但听说高速连续行驶时间不宜过长,想问下是不是真的 不宜超过四小时,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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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连续行驶时间的确不宜超过四小时,这不仅是出于安全驾驶的考虑,同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安全驾驶的角度来看,长时间连续驾驶会使驾驶员容易疲劳,反应能力下降,注意力难以集中,对道路上的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反应,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将连续行驶时间控制在四小时以内,能够让驾驶员有适当的休息,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保障行车安全。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驾驶员,交警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连续行驶时间不宜超过四小时,并且停车休息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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