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了一个债权转让的事情,对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债权转让在对外方面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就是在原债权人、新债权人还有债务人之间,到底会有怎样具体的影响,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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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债权转让这件事在让与人(原债权人)、受让人(新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首先,当让与人把债权全面转让出去后,就和原来的合同关系脱离了。这时候,让与人不能再向债务人要债,债务人也不用再向原来的债权人还钱。要是让与人还向债务人要债,那就属于不当得利;要是债务人还向原债权人还钱,这也不算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还债义务。要是部分转让债权,而且让与人和受让人约定按份额享有债权,那他们只能按照自己的份额向债务人要钱,债务人也只按这个份额来还钱。要是构成连带债权,那就按照连带之债的规则来处理。 其次,债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就成了新债权人,或者是和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再者,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如果之前对让与人有一些抗辩理由,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而且,要是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也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这个债权先到期或者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就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这个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法律条文都是确定债权转让外部效力的重要依据。 相关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取得利益而使得另一方受到损失。简单说,不该拿的钱拿了,就构成不当得利。 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每个债权人都能让债务人把所有的债都还了,债务人还了之后,这些债权人之间再去分配。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通俗讲,就是债务人有理由反驳债权人要求还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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