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孩子是怎么判的?


在涉外离婚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在孩子年幼时,母亲通常在照顾孩子方面更具优势,能给予孩子更细致的关怀和照顾 。 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孩子也可能随父方生活。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此外,要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两周岁以下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这些情况会被优先考虑。 当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想和哪一方生活的意愿。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如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做出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判决。 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指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为其提供生活所需;教育是要保障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护则是要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维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