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会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

我去一家宾馆住宿,把车停在了宾馆的免费停车场。我有点担心车在停车场的安全问题,想知道这种免费停车的情况,我和宾馆之间算不算成立了保管合同呢?要是车在停车场出了问题,宾馆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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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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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判断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这个问题上,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要判断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键在于是否有保管物的交付行为。 在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的场景中,如果宾馆对停车场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例如设置了专门的停车管理员,对车辆的进出进行登记、指挥停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车辆已经交付给宾馆保管。此时,就有可能成立保管合同。因为这种管理和控制行为表明宾馆对车辆有实际的保管义务和能力。 然而,如果宾馆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停车的场地,没有对车辆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比如没有专门的人员对车辆的进出进行管控,车辆可以自由进出停车场,那么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成立保管合同。这种情况下,宾馆只是提供了场地供客人使用,并没有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 另外,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发生损坏或丢失等情况,是否成立保管合同会影响宾馆的责任承担。如果成立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宾馆需要对车辆的损失负责。但如果不成立保管合同,宾馆一般不承担保管责任,除非宾馆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停车场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且宾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等情况。 综上所述,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保管物交付行为以及宾馆对停车场的管理程度等因素。同时,不同的认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车辆出现问题时宾馆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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