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东江门醉驾逃逸怎么判?

我在广东江门,前段时间喝了酒开车,结果因为害怕就逃逸了。现在特别担心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想知道在广东江门这种醉驾逃逸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判刑的,会不会很严重,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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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江门,对于醉驾逃逸的判决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醉驾”和“逃逸”这两个概念。“醉驾”指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驾驶行为,这属于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况。而“逃逸”通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就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广东江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逃逸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果只是单纯醉驾后逃逸,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一般会以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要是醉驾逃逸过程中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比如有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并且,逃逸情节会加重处罚。所以,具体的判决结果要结合实际案件的详细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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