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需要担责?


在探讨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时保证人是否担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主债务指的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原始债务。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的还款义务就是主债务。保证债务则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像王五为张三的借款提供保证,王五在一定条件下对李四承担的责任就是保证债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时,意味着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请求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保证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1年,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借款到期后,甲没有还款,乙在借款到期后的3个月内向甲和丙主张了还款权利。此时,主债务和保证债务都未过诉讼时效,若甲还是不还钱,丙就需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乙承担还款责任。 总之,在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保证人通常需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还需要根据保证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