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6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事后付她四千元,她又告强奸,此案能成立吗?
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事儿,他和16岁女孩发生关系后给了对方钱,现在女孩告他强奸,他很迷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强奸案是否真的能成立,具体是怎么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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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此案是否成立,关键要看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孩意志。 首先,从刑事责任年龄角度来看,16岁的女孩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例如,没有任何强迫、威胁行为,双方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自愿发生关系,就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强调的是“暴力、胁迫等手段”。 其次,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即便事后给钱,也构成强奸罪。比如,通过言语威胁、身体强制等方式迫使女孩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孩的人身权利。 最后,关于事后给钱的行为。如果给钱行为与发生性关系没有直接关联,比如只是一种事后的补偿或其他正常经济往来,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但如果给钱本身就是交易性质,可能涉嫌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总之,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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