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什么呢?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为满足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求,针对被拆迁人所提供的具体规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价值补偿**:这是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特性,比如是住宅还是商用房,房屋的总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地理位置是否优越,市场价值高低,以及所处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程度等众多关键要素,进行全方位的权衡评估后予以最终确认。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被拆迁人需要搬迁以及在过渡时期需要临时安置的,会给予相应补偿。比如提供临时居住房或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以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补贴一般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相关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即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因为房屋征收导致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一些沿街商铺因拆迁无法继续营业,就可获得此项补偿。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条,前者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后者明确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助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比如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可能会获得奖励性补偿费。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