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都是如何判决的?


离婚时财产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法律上把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些财产。像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赚的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不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只给一方的除外)等都属于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结婚后一起努力挣的、得到的财产大多都是共同财产。这在《民法典》第1062条有明确规定 。 而个人财产,一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像一方在结婚前买的房子、车子;一方因为身体受伤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里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明确属于个人,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 。 在离婚财产判决时,遵循一定的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要是协议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家里有孩子,为了保障孩子以后的生活质量,可能会适当多分给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一些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姻里没有过错,而另一方有重婚、和别人同居、家暴等过错行为,那么无过错方也会适当多分财产。同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的,但还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比如房子如果是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也属于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要是房子不宜分割使用,就会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得到房子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当于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