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公证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股权转让公证费用是根据股权转让标的额的不同,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的,具体规则如下: 当股权转让标的额在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若按此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例如,转让标的额为300,000元,按0.3%计算为900元,大于200元,则公证费为900元;若转让标的额为100,000元,按0.3%计算为300元,但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所以此时公证费按200元收取。 对于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比如转让标的额为1,000,000元,其中500,000元以下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为200元(因按0.3%计算不足200元),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为500,000元,这部分费用为500,000×0.25% = 1250元,所以总公证费为200 + 1250 = 145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例如转让标的额为8,000,000元,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200元;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费用为(5,000,000 - 500,000)×0.25% = 11,250元;5,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费用为(8,000,000 - 5,000,000)×0.2% = 6000元,总公证费为200 + 11,250 + 6000 = 17,450元。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事项所需缴纳的公证费用,而其他类型的经济合同,其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情况而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