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挺感兴趣,尤其想弄明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追诉时效的规定。我想知道什么样的情况算在追诉时效内,什么样的又超出了时效,还有这个时效具体是怎么计算的,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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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指的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到被公安机关处理前的这段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之后公安机关就不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再处罚。 这里的期限计算方式如下:正常情况下,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但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说,有人连续几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这种连续的行为,追诉时效就从最后一次寻衅滋事行为结束那天开始计算。 另外,“被公安机关发现”不仅指警察亲眼看到,还包括被害人报案、群众举报等间接发现的情况。而未被“发现”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为本身没被发现;二是虽然发现了行为,但不知道是谁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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